湖北婕恩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益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MA48W3D82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宁市黄畈新村烈马山巷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5﹞239号
当事人通过其在天猫平台注册的“湖北婕恩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注册)销售医疗器械。经查,自2025年6月13日起,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销售“丽可邦医用抗HPV生物蛋白功能敷料”,适用范围:阻断生殖道高危HPV感染,用于降低HPV载量;通过在阴道壁形成一层保护性凝胶膜,将阴道壁与外界细菌物理隔离,用于缓解阴道炎引起的分泌物增多、瘙痒、疼痛,以及宫颈炎引起的充血、水肿、分泌物增多的症状;产品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22181747,其产品广告中使用了“45支不转阴0元续用”的宣传用语。该用语直接对其所销售医疗器械的治疗效果作出了保证性承诺,构成了对医疗器械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经核对,该医疗器械的法定说明书并未载明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数据合法、有效的来源或科学依据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调取了“丽可邦旗舰店”经营的“丽可邦医用抗HPV生物蛋白功能敷料”产品销售记录8笔,共40盒。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聘请运营人员黎晨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1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此外,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2
咸宁市监处罚〔2025〕153号
经调查,2025年1月22日,湖南银华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广告审查批准(湘械广审(文)第260101-519366号)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医用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修护液”进行广告宣传,内容为:〔适用范围〕:用于非慢性创面 (如浅表性创面、手术后缝合创面、机械创伤、小创口、擦伤、切割伤创面、穿刺器械的穿刺都位、Ⅰ度或浅Ⅱ度的烧烫伤创面、激光/光子/果酸换肤/微整形术后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愈合提供微环境。预防疤痕形成及色素沉着。2025年6月3日,你公司安排公司员工洪某(工资3000元/月)对淘宝网上店铺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修复液”制作宣传广告,在产品未经检验,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添加“医用重组胶原蛋白次抛精华皮肤修复液水光针医美术后泛红敏感消炎”等与产品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词语并进行发布。制作时间2天,广告费用为20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计捌佰元整(800.00元)。
8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