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善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延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6MA70383E1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永乐家园1号楼3-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二稽罚﹝2025﹞5号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单位在2019年度取得未开票收入6090909.09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90909.09元。因前述未开票收入发生成本支出5871563.53元,也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871563.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在补缴增值税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7803.47元,教育费附加16682.08元,地方教育附加11121.39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3045.45元,印花税1827.3元应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479.69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58865.8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43.29元。
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943.29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971.65元
3971.65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