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桃山区苗方清一颜美容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良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F71N0X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旭日街3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2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号,花费100元制作涉案广告,并在其经营场所外墙面上发布上述内容的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广告,目前广告制作人员无法联系。经询问当事人,其广告牌中宣称的“全面祛痘”实际是用手清理皮肤上的痘,使用效果因人而异,同时使用的祛痘前后效果对比图不能让所有消费者达到宣称的效果,在广告中使用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户外广告图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陈述。 5、广告费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费用。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及整改后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4倍罚款,罚款400元。
400.00元
-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