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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嵩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94064620639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街19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吉01知民初55号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23
(2024)吉01知民初55号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5-13
(2021)吉02民终1172号
劳动争议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刘**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1-28
(2021)吉0202民初457号
劳动争议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8
(2020)豫知民终545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0-08-17
(2020)豫07知民初13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7-28
(2020)豫07知民初13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6-11
(2020)豫07知民初13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2-04
(2020)豫07知民初13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1
2021-03-10
(2021)吉0202民初457号
劳动争议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246.89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01
2020-12-19
(2020)豫知民终545号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6
2020-03-09
(2020)豫07知民初13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05
2020-04-01
(2020)豫07执异10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博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03
2020-04-28
(2020)豫民辖终23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0-04-26
2020-04-13
(2020)豫07执异11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河南华洋电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23
2019-12-20
(2018)豫07执22-4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博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9-27
2019-02-15
(2018)最高法民申1220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博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9-18
2018-08-01
(2017)吉0193执11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与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8-30
2018-08-14
(2018)吉0194执恢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5﹞02015号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2•19”特种设备相关一般责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吉市政函〔2025〕41号),2024年12月19日下午12时50分至14时30分,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部协同机修班对预混器R301B至反应器R311B之间连接压力管道进行检修作业。当日21时12分许中控室发现反应车间反应器R311B报警异常,随后向操作人员下达指令关闭蒸汽阀门,并要求操作工查看烃泵催化剂是否有卡顿,操作人员关闭蒸汽阀门后去往烃泵查验。21时14分许,预混器R301B底部阀门法兰与管法兰连接处出现介质泄漏,随即发生爆燃起火,设备联锁保护启动,物料停止输送后,又发生多次爆燃。现场1名操作人员受到轻度烧伤,1名操作人员吸入烟尘,车间厂房顶部及墙面烧毁,设备损毁严重。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操作人员在对管道检修重新安装时,在阀门法兰与管法兰之间误装两片金属缠绕垫片,两片垫片与法兰密封面没有完全对正,且回装时未对法兰密封面进行清理,导致介质泄漏,泄漏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发生爆燃。间接原因为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制定了检维修制度,但是制度内容不完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加之未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落实检维修记录和零配件出入库记录,现场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管道重新安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压力试验,在无法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车运行,进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事故造成厂房、设备及物料损失为85512.3元,两人轻伤,治疗费4756.43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0268.73元。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2•19”事故的性质属于特种设备相关一般责任事故。郭二兵,男,吉林万华总经理,安全总监,未督促本单位操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郭二兵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相应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郭二兵2023年度收入为109756.43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1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2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按2023年度收入30%罚款,罚款32926.93元。
142926.93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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