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聚康(天津)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宾西楼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青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77HE4XN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4号楼前平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6〕140号
2026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中民聚康(天津)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宾西楼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安装防鼠装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3月2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后厨直接与外界相通的后门没有安装上防鼠板,防鼠板放置于一旁。
另查明,本局于2026年2月12日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防暑装置,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河西市监当罚〔2026〕21号)。
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事实情节。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河西市监当罚〔2026〕21号),证明对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受到当场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5.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整改。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