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根岩 | 注册资本:383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22MA0GX4U97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阳泉盂县秀水镇秦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服务合同纠纷
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山西风光明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3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风光明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3
2021-04-14
(2021)晋03民终39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
盂县孙家庄镇东盂北村村民委员会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9
2021-04-27
(2021)晋03民终39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盂县孙家庄镇东盂北村村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4-28
2019-04-10
(2018)晋0322民初931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张**与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盂县北下庄乡西麻河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盂林罚决字﹝2025﹞第04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4月6日,在盂县北下庄乡尧子门村的光伏项目产区,由于设备漏电引发山火的问题。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你公司已多次因设备故障引发火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处罚基准予以处罚。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4月6日,在盂县北下庄乡尧子门村的光伏项目产区,由于设备漏电引发山火的问题。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你公司已多次因设备故障引发火情,依据其处罚基准,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50000.00元
盂县林业局
2025-04-16
2
盂林罚决字﹝2024﹞第03号
2024年3月12日,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盂县北下庄乡东麻河驿的光伏项目产区,由于设备漏电引发山火,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处罚基准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3月12日,在盂县北下庄乡东麻河驿的光伏项目产区,由于设备漏电引发山火的问题。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其处罚基准,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50000.00元
盂县林业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