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江山健康科技蕲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北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91YM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赤东镇范铺村凯迪大道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82号
2026年1月1日,当事人在微信注册上线服务号“艾江山会员平台”(微信号:herboland2018,认证主体:艾江山健康科技蕲春有限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宣传。当事人在艾江山蕲艾复方精油(以下简称“小金油”)、艾江山懒人贴肩颈腰背版(以下简称“肩颈贴”)产品页面使用“配方源自孙思邈 千金要方,蕲艾精油 古方提取物”、“唐朝宫廷古方,现代工艺提炼而成”等用语对配方历史进行文字描述。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蕲春市监限提〔2026〕53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宣传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表示无法提供案涉产品的配方历史相关证明材料。本局根据对涉案产品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提供的两份案涉产品企业标准文件(Q/AJSQ 004-2025蕲艾复方精油、Q/AJSQ 013-2024懒人贴),综合认定案涉“肩颈贴”、“小金油”产品应纳入普通产品范畴。结合上述因素,本局综合认定当事人宣传的“配方源自孙思邈 千金要方,蕲艾精油 古方提取物”、“唐朝宫廷古方,现代工艺提炼而成”等用语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
本局执法人员随机走访社会公众 30名,就上述宣传内容是否误导公众认知、诱发购买意愿开展问卷调查。受访30 人均表示该宣传易造成认知偏差,并会因此选购案涉产品。
2026年1月1日至5月25日,涉案产品销量共计1825盒,其中“肩颈贴”售出725盒,“小金油”1100瓶;销售金额共计36950元。具体明细如下:
“肩颈贴”计有3种不同规格产品,共售出725盒,销售额计18610元;其中“肩颈贴(规格35片/盒)”售出120盒,销售单价65元/盒,销售额计7800元;“肩颈贴(规格10片/盒)”售出238盒,销售单价30元/盒,销售额计7140元;“肩颈贴(规格5片/盒)”售出367盒,销售单价10元/盒,销售额计3670元;
“小金油”计有3种不同规格产品,共售出1100瓶,销售额计18340元;其中“小金油(规格100ml/瓶)”售出273瓶,销售单价35元/瓶,销售额计9555元;“小金油(规格30ml/瓶)”售出310瓶,销售单价20元/瓶,销售额计6200元;“小金油”(规格10ml/瓶)”售出517瓶,销售单价5元/瓶,销售额计2585元。
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由蕲春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案涉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NO:QA2025040241;NO:QA2025040240),证明案涉产品的产品质量均符合明示的标准要求及当事人履行产品质量检验义务的事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