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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小强注册资本:9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674354710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土黑麻淖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8
(2024)内02民终2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庞*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09
(2024)内0203民初2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3
2022-07-06
(2022)内0207民初2941号
合同纠纷
李**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21-09-13
(2021)内0207民初2959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金普莱工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1-09-13
合同纠纷
包头市金普莱工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6
2021-03-17
(2020)内0207民初1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7
2020-08-31
(2020)内0207民初1401号
合同纠纷
李**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0-07-27
(2020)内0207民初1401号
合同纠纷
李**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9
2020-07-21
(2020)内02民终1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刘**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4-16
(2020)内0203民初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
刘**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8
2021-10-18
(2021)内0207民初2959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金普莱工贸有限公司、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79245.55元
民事案件
2
2024-10-09
2024-08-09
(2024)内02民终2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庞*、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6-11
2020-08-03
(2020)内0207民初1401号
合同纠纷
李**与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11
2021-03-24
(2020)内0207民初1401号
合同纠纷
李**与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335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11
2021-03-24
(2020)内0207民初1401号
合同纠纷
李**与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335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16
2020-03-17
(2020)内02民终339号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01
2019-12-18
(2019)内0207民初2124号
李**与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33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8-27
2019-08-15
(2019)浙0110执1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5-25
2018-09-10
(2018)浙0110民初11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443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6-19
2017-03-30
(2016)内0291执527号之一
包头市云升气体有限公司与包头高源激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应急罚﹝2025﹞执举危化2-003号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乙炔站南侧墙外电石渣坑库院内简易仓库存放丙烷气瓶234瓶,其中含液体气瓶96瓶。丙烷属于甲类危险品,该公司储存丙烷的简易库房并不具备储存条件,属于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十、未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给予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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