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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辉南镇汪开旗烤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跃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3MA7HC0182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辉南县辉南镇东关村二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轻处〔2025〕HN2号
当事人自2022年2月17日开始经营,经营范围: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辉南县朝阳镇利华食品添加剂商店购进日落黄一桶,购进价为58元/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内有日落黄,经询问,当事人自行销毁剩余日落黄,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制作添加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卤鸭腿2次,每次做20个卤鸭腿,销售价为7元/个,卤鸭腿的进货价为3.5元/个。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140元。
2024年9月19日,省厅对辉南县辉南镇汪开旗烤鹅店生产经营的卤鸭腿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QM20246600653)送达给当事人,并对辉南县辉南镇汪开旗烤鹅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日落黄,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卤鸭腿中添加日落黄,认可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该店涉嫌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2000元。共计214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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