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奕轩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爱民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120221MA07A81X6N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兰庄村河堤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187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津宁市监丰处罚﹝2024﹞18
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停产停业七日。
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3
津宁市监丰处罚〔2024〕18号
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七日。
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4
津宁市监食生罚﹝2023﹞2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留样柜中留样产品原味芥菜(生产日期:2023年9月2日,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后标注“合格”字样)及酸甜萝卜(生产日期2023年9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后标注“合格”字样)的生产投料记录或配料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质量管理文件,发现“ZD-51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中要求配料人员如实填写“配料记录表”。同时,上述原味芥菜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g)产品含能量为118千焦(kJ)、蛋白质1。1克(g)、脂肪0。2克(g)、碳水化合物5。4克(g),酸甜萝卜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g)产品含能量为0千焦(kJ)、蛋白质1。3克(g)、脂肪1。6克(g)、碳水化合物2。2克(g)。上述原味芥菜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脂肪含量与酸甜萝卜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值未按照《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要求进行标注。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2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