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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锦锦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锦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4MA30KRER5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东环路6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5
2022-01-18
(2022)闽0824民初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平县强强副食经营部、武平县锦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城处〔2024〕17号
经查明: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以9元/包的价格从武平县梓权食品店购进了注册商标为“谦记”的“盐焗鸡粉”10包,其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主要有:谦记QIAN JI盐焗鸡粉,净含量:200克(10*20克),梅州谦记食品配料加工厂出品,品名:盐焗鸡调味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1日等内容。总的购进价格为90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2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 “盐焗鸡粉”。至2024年3月27日案发,当事人经营场所中还剩3包“盐焗鸡粉”(保质期至2023年11月01日),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混放在一起待售,且未在该区域设置“不合格品”、“已过期食品处理区”等禁示标志。货值金额36元。因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无销售记录台账,故本案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且未及时清理,也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仍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继续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000.00元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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