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山氮肥厂怀远镇销售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任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MA5KQ8D6X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宜州市怀远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5〕68号
2024年12月17日,根据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多年未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监办发〔2024〕60号)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等部门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广西宜山氮肥厂怀远镇销售门市部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发现: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于存续期间,因未申报2022 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的歇业公告信息。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发函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核实出具2022年度、2023年度区本级未年报企业两年未履行纳税申报等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于2024年12月13日复函称:广西宜山氮肥厂怀远镇销售门市部2022年度、2023年度无申报纳税记录。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发函到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未年报企业涉诉书面情况的函,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7日复函称:广西宜山氮肥厂怀远镇销售门市部无相关涉诉情况。
我局于 2024年11月22日发函到河池市宜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未年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函,河池市宜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4年12月10日复函称:广西宜山氮肥厂怀远镇销售门市部未参保。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址经营,通过其留存的通讯方式也无法联系,见证人员覃造谦陈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2025年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2025年2月23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原写地址不详。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也未到我局进行歇业申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未开展有经营活动,通过其留存的通讯方式也未能联系当事人。见证人表示当事人负责人已过世且已停止经营,税务机关未有当事人营业纳税的记录,法院未有当事人的涉诉情况,当事人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未有参保情况。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从“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从“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截取的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当事人“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有歇业公告信息;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3页)、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及核查图片1张,证明我局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调查时当事人已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邮政条码平信件被退回封面扫描件1份,证明我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及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七、我局印发对多年未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及对税务、法院、人社部门的发函文件3份、税务、法院、人社部门对我局的复函3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的相关情况及未进行税务申报、未存在涉诉案件及未存在欠保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到我局进行歇业申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未开展有经营活动,通过其留存的通讯方式也未能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0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