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菜肴春天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朋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8G37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紫阳大道余干商会1栋15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高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红辣椒是2025年9月9日从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朱桥东路店)欧阳蔬菜批发行购进,共计180斤,实际支付金额550元。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食用农产品红辣椒(销售169斤,销售价格为3.10元/斤,剩余11斤为正常损耗)配送至丰城市博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销售货值金额为523.9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未索取上述批次红辣椒合格证明材料,且未记录相关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仅向本局提供欧阳蔬菜批发行销货单。 当事人在得知采购销售的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铁红辣椒不合格后,随即联系加盟商丰城市博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示,并对出现的上述食用农产品红辣椒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及整改。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无消费者反映因为食用了上述食用农产品而导致的身体不适或者投诉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及其附件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依法送达的上述食用农产品红辣椒《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办案机构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代理人王明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 4.当事人现场笔录、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及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报告、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诉求; 6.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7.《案件线索移送函》和邮政交寄单各1份,证明办案机构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以上证据均依法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证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本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红辣椒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提交了自查报告、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第14项“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全面履行了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减轻处罚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1.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