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阿兰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胜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CK073N3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丹阳夜市9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205号
现查明,上述涉案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4日从淘宝网上的老李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4包,50个/包,购进单价72.675元/包,购进金额290.7元,用于卤制后销售,截止检查时已加工销售了2包,单个销售价格:自取5元/个,外送价格5.5元/个,共计100个鸭脚。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涉案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资质信息、淘宝订单截图。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使用及销售情况无法核实,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以本案现场查获的数量认定,共计145.3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经营情况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