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吉多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乐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BW1GLD5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徳坞街道中联汇熙花园3栋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2023]69号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名称:钟山区吉多便利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德坞街道中联汇熙花园3栋1号门面;经营者:王乐萍。当事人王乐萍经营其便利店2023年2月份至案发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3月4日,钟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便利店进行检查,当场共计查获香烟54条,总案值金额为7030元,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卖出所购香烟。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钟山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发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德坞街道中联汇熙花园3栋1号门面,证明本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证据二、钟山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证据共19页,总案值金额为7030元,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1406万元#
1406.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