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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三川镇刘秋萍建材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秋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2MA6P1E6K6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金官村委会横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永处罚〔2025〕105号
经查明,永胜县三川镇刘秋萍建材门市于2025年6月30日从大理市申德塑料制品店进的货,一共进了20卷,规格为100米/卷,进价是0.9元/米,销售价格是1 元/米,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截止调查之日售卖了2卷,共获利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5年7月18日),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及我局对永胜县三川镇刘秋萍建材门市依法进行现场抽样; 2、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202501036)一份(2025年10月31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2025年云南省塑料灌溉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 19812.6-2022《塑料节水灌溉器材 第6部分:输水用聚乙烯(PE管材)》要求的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5年11月25日),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2025年12月10日),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E灌溉管的整个过程及获利情况等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一份(2025年11月25日),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程序合法并告知了相关权利; 6、当事人刘秋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谭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永胜县三川镇刘秋萍建材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 3、没收不符合PE灌溉管100米/卷,数量18卷。 以上两项款项共计贰仟零贰拾元(¥2020.00)
2000.00元
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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