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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卓致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L7M4W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五路155号2幢一楼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7
(2026)粤73民初264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薛**
浙江卓诗尼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卓致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2
(2026)粤73民初264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薛**
温州卓致鞋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明,2025年8月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运城市盐湖区某某鞋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型号522A 23992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5J01225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 2955-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29双,成本价32元/双,销售价42元/双;共计货值1218元,违法所得290元。 2025年9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鞋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型号572A 24373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440025720700001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15107-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29双,成本价35元/双,销售价45元/双;共计货值1305元,违法所得290元。 2025年10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北仑区某某鞋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型号572A 23903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BLPX003855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成型底鞋跟硬度”项目不符合QB/T 1002-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26双,成本价30元/双,销售价40元/双;共计货值1040元,违法所得260元。 2025年7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徐汇区某某鞋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型号5Q2A 32032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SL52515326204001TX)。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勾心纵向刚度”项目不符合GB/T 22756-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30双,成本价35元/双,销售价45元/双;共计货值1350元,违法所得300元。 2025年12月3日及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先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4份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并罚款2700元,上缴财政。
27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温龙市监处罚﹝2025﹞8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5月9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加利(太仓)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南通市海门区某某鞋帽经营部销售的型号441A20643黑色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511Y00094)。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皮革)”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30双,成本价25元/双,销售价35元/双;共计货值1050元,违法所得300元。2025年7月1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延安市宝塔区某某鞋店销售的型号552A22603黑色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5037-007)。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耐折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35双,成本价30元/双,销售价40元/双;共计货值1400元,违法所得350元。2025年8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丽水市莲都区某某鞋店销售的型号591A021541黑色女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ZJPX-2025-01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女鞋经抽样检验其中“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女鞋共生产销售35双,成本价25元/双,销售价35元/双;共计货值1225元,违法所得350元。2025年9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唯某会平台某某旗舰店销售的型号505A5B242飞织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51170341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款飞织鞋经抽样检验其中“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25038-202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型号飞织鞋共生产销售35双,成本价25元/双,销售价35元/双;共计货值1225元,违法所得350元。2025年9月12日及10月29日,执法人员先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4份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飞织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QB/T)的女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罚款1300元,上缴财政;   二、对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罚款1300元,上缴财政;   二、对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33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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