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肖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N88J86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厂街105号兰寨新城2号楼1单元22层22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高新市监处罚﹝2025﹞155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于 2024年7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补报了2023年年度报告。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曾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7月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2023年9月14日补报了2022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1.6.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005元。
3005.00元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