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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浮屠镇郭场火锅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春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8ULAE0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浮屠镇塘晚村1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74号
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当事人库房货架上发现1袋“十三香”麻辣鲜(生产日期2024年7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在厨房调料区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海天蚝油(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阳市监强措字〔2026〕147号)。 当事人是2017年2月28日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地址位于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塘晚村150号,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称其采购食材无固定供应商,因时间久远购物小票遗失,蚝油是8元/瓶、“十三香”麻辣鲜是2元/袋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均作为配料使用。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也未建立使用台账,且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用作配料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十三香”麻辣鲜1袋、海天蚝油1瓶;2、警告;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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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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