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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淼雨林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9KD3L2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南八东七道街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10079号
拜泉县淼雨林食品超市于2024年10月份从流动商贩购进南孚聚能环3 无汞碱性电池共6粒,进价为1.5元/粒,售价2.5元/粒。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截止案发时,上述电池未售出,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7.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10.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11.《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委托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真伪的事实。 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系侵犯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店铺经营规模及地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同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南孚电池4粒); 2.罚款200元。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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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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