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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杏延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长春民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来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BMW6FY1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第3-28号楼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60号
当事人为药品零售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为扩大销量,当事人通过微信商城销售药品。经查,消费者耿某通过微信商城预留售后微信,添加当事人员工徐哲的微信,徐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消费者耿某宣传豨莶通栓丸、双丹膏、大肉苁蓉、小肉苁蓉、地龙粉、清血八味胶囊共六种药品。该六种药品功能主治分别为:1.豨莶通栓丸(处方药):“活血化瘀,袪风化痰,舒筋活络,醒脑开窍。用于缺血性中风风痰痹阻脉络引起的中经络,症见半身不遂、偏身麻木、口舌歪斜、语言謇涩”。2.双丹膏(处方药):“养心活血,化瘀止痛。用于血瘀胸痹,冠心病,高血压见以上证候者”。3.肉苁蓉粉(中药饮片):“补肾阳,益精血,润肠通便,用于阳痿,不孕,腰膝酸软,筋骨无力,肠燥便秘”。4.地龙粉(中药饮片):“清热定惊,通结,平嗤,利尿。用于高热神昏,惊痫抽搐,关节痹痛,肢体麻木,半身不遂,肺热喘咳,水肿尿少”。5.清血八味胶囊(非处方药):“清讧血。用于血热头痛,口渴目赤,中暑”。徐哲在与消费者耿某的微信对话中,称:“调理好你的高血压体质,把你这个垃圾、毒素、脂质斑块代谢掉之后,咱是要杜绝西药的”,“咱们现在通过双丹膏和通栓丸是要解决治疗高血压的问题,后续不依赖任何药物,那么只有把血管疏通干干净净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能保证你停药10年到15年,你血压长期平稳一百二八十是没问题的”,“咱们双丹膏儿呢,它是有证可查的,而且咱们已经临床用药15年了,它是有康复率达到98.74%”,“双丹膏中药四个阶段治【第1阶段】疏通血管中的脂质物质,垃圾,毒素,偶尔会觉得身体有劲了,头脑清明了【第2阶段】清理代谢血液毒素,调和血压状态,通过心,肝,肾三大脏腑给与调节,从而稳定血压,并且西药逐渐减量停,血压也会得到稳定【第3阶段】补充,人体血液中的水分、蛋白质、维生素、脂肪、葡萄糖、矿物质以及它们的衍生物,血液输送的机能都能达到正常运转状态【第4阶段】巩固,修复血压的自我调节机能,达到血压稳定好之后不再出现波动”。上述宣传内容由售后人员徐哲自行编撰,与药品功能主治不一致,无相关依据,系虚假宣传。现已查明,当事人向耿某销售上述6种药品共98盒,货值金额16230.00元,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已将全部款项退还耿某,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微信商城,已关闭,现场对其他售后人员微信进行检查,除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外,未见当事人其他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涉嫌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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