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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栲栳镇冬梅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冬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81MA0HELWMX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栲栳镇大油路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12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1辆待售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282Z,车身颜色:绿色,车辆编码:234622446172698),电池组盒内装有5块电池(60V),与该店经营者当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标称的额定电压(48V)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现场笔录。2024年9月12日,经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1辆待售的绿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永市监强制[2024]51号)。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2024年9月13日,经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经营者张冬梅进行询问调查并取证。 调查认定事实: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于2011年06月28日成立,已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于2024年08月01日从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建伟电动车行购进了1辆绿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82Z,车辆编码:234622446172698),购进价格是1650元/辆,销售价格是1688元/辆,货值金额1688元。已销售0辆,未销售1辆,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张冬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查图片三张(2页),证明: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18日对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经营者张冬梅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冬梅进行了询问调查以及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陈述、认可及认识配合情形等事实情况。 证据四: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建伟电动车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电动车行出具的销货清单(No 8893134)一份,证明:永济市栲栳冬梅摩托店销售的该辆绿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价格、购进数量。
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2717.68元。
2717.68元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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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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