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米思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凯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DQFC5W2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建设路3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销售的四种牛排均是从广东吉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从2025年12月至今,购进“吉顿轻腌眼肉牛排”1次,总数600个,购进单价22.8元,总价为13680元,加工成“经典黑椒臻味原切牛排”后,销售价48元/份,销售了313份;购进“吉顿菲力牛排”1次,总数2100个,购进单价13.8元,总价为28980元;购进“吉顿果木臻厚牛排”1次,总数60个,购进单价33元,总价为1980元;购进“谷饲果木西冷牛排”1次,总数120个,购进单价13.5元,总价为1620元,是采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付款记录无法提供。当事人涉案产品“吉顿轻腌眼肉牛排”、“吉顿菲力牛排”、“吉顿果木臻厚牛排”、“谷饲果木西冷牛排”配料表为牛肉、水、马铃薯粉、食盐、牛肉粉调味料、味精、白砂糖、老抽、复配水分保持剂等,属于调理牛排,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食材纯度和品质的信任心理,将“调理牛排”作为“原切牛排”进行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