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素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057842874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10
(2018)内0202民初222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张秀玲
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
2018-03-08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李**
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3
2018-03-08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
2018-01-14
追偿权纠纷
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蓬莱市人民法院
5
2017-11-02
(2017)鲁0691执11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17-01-26
(2016)鲁06民初2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6
2019-08-07
(2018)鲁0691执恢56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1760043.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0-19
2019-02-12
(2018)内0202民初222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与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19
2019-02-12
(2018)内0202民初222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张**与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19
2018-10-24
(2017)鲁0684执保379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9-07-30
2019-04-28
(2018)鲁0684执1112号
蓬莱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1-12
2018-06-15
(2017)鲁06执57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0-23
2018-06-19
(2017)鲁0684民初2065号
追偿权纠纷
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96752.55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29
2018-09-12
(2018)鲁0691执恢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2-06
2017-09-23
(2017)鲁0691执11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5337354.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7-09-26
2017-09-23
(2017)鲁0691执11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5337354.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1-130号
经查,截止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