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神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浦杜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076057679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工业园区重工业加工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1
(2024)豫0182民初11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天宇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哈密市神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新2201民初42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曹**
哈密市神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9
2020-08-29
(2020)皖0123民初4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神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应急罚〔2026〕33号
2026年3月8日,哈密市神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违规动火作业:1.从作业人员站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2、现场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距动火点垂直距离不足10米,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2 a条:安放气瓶地点周围10 m范围内,不应进行明火或火花作业(高空作业为地面垂直投影距离);3、现场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 J 33-2012)第12.9.7条: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得少于5m;4、现场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均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 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1 C条: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46-B项“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