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MW8265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A座2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03
(2019)内0105民初299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张**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19-05-06
(2019)内0105民初1912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3
2019-05-06
(2019)内0105民初1913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孙*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4
2019-04-08
(2019)内0105民初12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5
2019-04-08
(2019)内0105民初11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6
2019-04-08
(2019)内0105民初12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2
(2019)内0105执34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3
2019-06-09
(2019)内0105民初3147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付**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20
2020-01-02
(2019)内0105执3483号
王**与吕*、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20
2020-01-02
(2019)内0105执3484号
周**与吕*、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4-20
2020-01-02
(2019)内0105执3485号
王**与吕*、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30
2019-06-09
(2019)内0105民初3148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王**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30
2019-06-09
(2019)内0105民初3149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王*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30
2019-10-26
2019内0105执2950号
孙*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2-30
2019-10-26
2019内0105执2949号
孙*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2-09
2019-09-12
(2019)内01民终3378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与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04
2019-07-01
(2019)内0105民初2995号
张**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5〕02002-140号
内蒙古恒越达投资有限公司等207户企业2022、2023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并且截止立案前无变更登记信息。经查,当事人税务状态均是注销户和非正常户,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未结诉讼案件。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现场检查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到当事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2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