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惠万佳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洪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9MA1BD8546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二段路东(置泰美莱湾A区商服9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山市监处罚[2024]94号
经对现场检查调查到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秤信息为:制造商启东友铭衡器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8年9月,执行标准:GB /T 7722-2005,产品编号:180903065。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定期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经对当事人经营者余洪珠询问了解到当事人使用上述未检定电子计价秤主要用于其超市内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农副食品进行贸易结算使用,由于时间久远,忙于经营,不知道定期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质的事实;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克山县惠万佳生鲜超市有销售食品资质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余洪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量器具(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量器具(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