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7J0R2C1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春江花园三期19#20#21#幢000112号-00021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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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527号﹝KFQFJ﹞
现场检查中发现:一、举报的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红素+锌硒压片糖果”标签的内容存在举报人陈述的情况,即该食品标签含有超出压片糖果使用范围的营养强化剂:“亚硒酸钠、柠檬酸辛、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的内容,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含量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二、经核查,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生产了“番茄红素+锌硒压片糖果”1件共计50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没有库存。其中当事人通过天猫平台的自己店铺“林岛旗舰店”自行销售1瓶,价格是每瓶26.86元,其余49瓶销售给了白山市吉庆参茸有限公司,销售价每瓶9元。通过查看当事人的产品投料记录,发现该产品的实际原料有:番茄粉、麦芽糊精、山梨糖醇,并没有发现投放含有“亚硒酸钠、柠檬酸辛、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和添加剂番茄红素的内容,查验公司库房也未发现上述营养强化剂和添加剂原料。三、现场检查中还发现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另一款食品“番茄红素片”,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含量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四、经核查,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生产了“番茄红素片”3件,每件50瓶共计150瓶,全部销售给白山市吉庆参茸有限公司,销售价每瓶9元,通过查看当事人的产品投料记录,发现该产品的实际原料有:番茄粉、麦芽糊精、山梨糖醇,并没有发现投放含添加剂番茄红素的内容,查验公司库房也未发现番茄红素添加剂原料。五、通过查看该企业的产品原料购进记录,并未发现该企业购入过“亚硒酸钠、柠檬酸辛、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和添加剂番茄红素等原料。六、执法人员王黎黎、潘路祎现场检查时告知企业,以上两款产品涉嫌存在违法情况应立即启动召回工作,接到告知后企业迅速开启召回工作。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5年8月4日我局接到姚文(举报人)通过12315举报平台举报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红素片”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涉嫌不合格的情况,因该涉嫌违法行为已经在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中被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检查情况第三条),所以不再开展重复调查。八、截止到2025年8月18日,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共召回“番茄红素+锌硒压片糖果”50瓶,其中49瓶从销售商“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召回,1瓶是网上购买者高梦娅(举报人)退还给“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的退货,故该产品售出部分全部召回;召回“番茄红素片”150瓶,全部从销售商“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召回,故该产品售出部分全部召回。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及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召回的两款产品采取了整改标签内容的补救措施。一、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番茄红素+锌硒压片糖果”共计50瓶,销售情况为:按照26.86元/瓶价格售出1瓶,通过天猫平台的自己店铺“林岛旗舰店”售出的,按照9元/瓶价格售出49瓶给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二、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番茄红素片”共计150瓶,按照9元/瓶价格全部售出给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817.86元。
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分则序号第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较轻违法程度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白山市监处罚﹝2025﹞6号﹝KFQFJ﹞
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白山市仙鹤林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裁量标准,拟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广告费用(50元)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壹伍拾元整。
151.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