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劲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宁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3MA2J9YXJ5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路5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港应急罚决〔2024〕第000162号
2024年12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12月10日市四套班子领导在周二无会日督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办单(第22号)对位于李家垟陇西路780号的温州劲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现场核实,贺*华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即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责改〔2024〕4149号)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现决〔2024〕214号),责令当事人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及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电焊机,限期7天。对当事人特种作业人员涉嫌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2024年12月13日,经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执法人员林小龙(11031224005)、陈培庚(11031224016)负责经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从重、从轻、减轻等处罚情形,应按一般情形进行处罚裁量,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则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