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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酷玛生鲜食品配送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伟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F4K53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豆河镇集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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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5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从仙桃市江汉农产品大市场临街2栋A045/046汪某虎处以8.4元/kg的价格购进生姜1件(计5kg),付购货款42元,然后将上述生姜存放在仙桃酷玛生鲜食品配送中心进行加价销售给学校,销售价格14元/kg。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专项抽检,对位于仙桃市剅河镇集贸市场当事人仙桃酷玛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待售的“生姜”进行抽检。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0:F2505040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序号5: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截至2025年6月20日,上述购进的同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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