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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全胜注册资本:6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1395713995Q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2
(2021)湘1121民再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邹**
祁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7-02
(2021)湘1121民再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邹**
祁阳市人民法院
3
2019-09-23
(2019)湘1121民再12、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唐**
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祁阳市人民法院
4
2019-08-20
(2019)1121民再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邹**
祁阳县人民法院
5
2019-08-20
(2019)1121民再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邹**
祁阳县人民法院
6
2019-08-20
(2019)1121民再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或二审)诉讼地位张媛,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邹**
祁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6-25
(2021)湘1121民再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30
2021-06-25
(2021)湘1121民再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邓**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1
2020-12-02
(2020)湘1121执11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梁**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1
2020-12-02
(2020)湘1121执49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刘*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1
2020-12-02
(2020)湘1121执1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廖**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30
2020-11-26
(2020)湘1121执1173号
民事案件执行
李**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9-28
2020-08-31
(2020)湘11执复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30
2020-06-29
(2020)湘1121执异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刘*与邹**、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0-25
2019-09-27
(2019)湘1121民再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金花与邹永生、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25
2019-09-24
(2019)湘1121民再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媛与邹永生、祁阳县椒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5﹞192号
经查实,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当事人按照0.937-0.998元/千瓦时不等的价格向其管理的商户收取转供电费用,在此期间,当事人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单价为0.8312-0.9535元/千瓦时不等;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按照0.998元/千瓦时的固定价格向其管理的商户收取转供电费用,在此期间,当事人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单价为0.8090-0.9692元/千瓦时不等,当事人向其管理的105户商户共计多收电费139745.46元(案涉共计2520107.6311千瓦时)。2025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祁市监〔2025〕8号),责令当事人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39745.46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交退款情况说明和相关票据,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电费用117378元,剩余22367.46元无法退还。经计算,当事人多收取商户转供电价款违法所得为139745.46元。责令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为22367.46元。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责令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2367.46元。3.处违法所得139745.46元0.3倍的罚款金额41923.6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4291.1元。
41923.64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