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合川区巨卓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友常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95173970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五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59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5月,公司性质为民营,业务范围为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充装、批发,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充装许可证。当事人主要充装、销售规格为充装量13Kg的气瓶,平均每天的充装、销售量约为500瓶左右,具体数量不固定,销售方式为批发给合川区内的气瓶经营网点,由经营网点面向用户销售。经查证核实,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充装现场的气瓶充装人员为唐中平、唐科平、黄雅林3人,检查人员为罗孔昌,4人均取得了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经现场检查、抽查气瓶充装记录和调取当天充装监控录像,确定当天检查人员在气瓶充装前仅通过手持仪对气瓶二维码进行扫码,未按照规定对气瓶外观是否存在明显损伤、气瓶附件是否存在损坏、不全等不符合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出厂的气瓶中存在护罩明显变形的情况,充装完成后也未逐支对气瓶实施是否存在气体泄漏的检查,上述违法行为具体持续时间无法查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发现当事人制定有书面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也有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据当事人陈述,企业有对充装工作人员开展充装前后检查的要求,导致此次违法行为的原因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规定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违法行为发现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违法事项现已整改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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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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