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烟筒山镇肖云粮油副食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云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AFBR9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购物中心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6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00年04月11日在位于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购物中心楼下开办磐石市烟筒山镇肖云粮油副食批发店,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配制酒相关资质。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份在其购进的白酒中取2.5Kg白酒放入玻璃瓶内并在其中添加了玛卡泡制成玛卡酒。盛装涉案食品“玛卡酒”玻璃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
白酒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以32元/kg的价格从磐石市烟筒山镇保利酒厂购进25kg,玛卡是当事人弟弟在柳河购买。当事人无法提供白酒和玛卡的供货商资质以及白酒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留存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止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泡制的涉案食品“玛卡酒”2.5Kg,以200元/kg的价格销售0.65kg,2025年3月27日送到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筒山分局二楼办公室1.5kg,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剩余泡制酒,当事人称0.35kg涉案食品“玛卡酒”被当事人弟弟饮用。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玛卡酒”0.65kg,违法所得130元,货值金额500元。
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磐市监烟行处[2025]032001号),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已做另案处理。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处理意见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
2、没收涉案食品“玛卡酒”1.5kg;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