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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3MA5ND6KH0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龙祥路9号(创新大厦)1103A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南市监处罚〔2025〕361号
2025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到位于广西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大厦1101号的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园钦州市宝星玩具电子有限公司第3、4、5、6、7、8、9号商铺)发现有120包“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全水溶●滴灌型 NPK17-17-17+TE),该肥料外包装上标注有“海法·法特姆?”"GrOW-POWer""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PK17-17-17+TE”“含硝态氮”“净含量40kg”“以色列海法工业化学公司”“运营商:海法法特姆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合格02 20250315 A”等字样,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海法”专用权的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20包“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场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海法”专用权的“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当事人提供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送货凭证》复印件、供货商资质、第80761498号商标注册证等材料。 2025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外包装上标注有“海法·法特姆?”“GrOW-POWer”“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PK17-17-17+TE”“含硝态氮”“净含量40kg”“以色列海法工业化学公司”“运营商:海法法特姆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合格02 20250315 A”等字样的120包“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全水溶●滴灌型 NPK17-17-17+TE)实施扣押,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钦南市监强制(2025〕43号)、《财物清单》。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海法”已由海法化学工业公司注册,详见第1900240号《商标注册证》。当事人提供《检测结果通知单》《电子发票》。 当事人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海法”专用权的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该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7日,我局对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霞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对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监韦丽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韦丽提供该公司仓库的《物业出租合同》复印件、海法法特姆化工(青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将本案线索(材料)移送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照多址”,案发地在钦州钦南区,故由本局立案查处。 2.第1900240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海法”核定使用商品(第一类)肥料;肥料制剂;化学肥料;混合肥料;农业肥料;农业用肥;盐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截至)。注册人:海法化学工业公司(2022年变更为以色列海法纳吉福科技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10月6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第80761498号商标注册证,法特姆(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合法持有“法特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第80761498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国际分类: 1) 第1类:海藻(肥料) ;氮肥;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 ;肥料制剂:有机沼渣(肥料) ;过磷酸盐 (肥料) ;肥料;化学肥料:腐殖土;土壤调节制剂(截止)。而海法法特姆化工(青岛)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袋上标注有“海法”标志。 2025年9月19日,举报人海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鉴定如下,涉案产品系仿冒我公司注册商标“海法”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贵局依法追究销售商侵权责任。 经查,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将25包“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PK 15-5-30+TE)销售至那思金菊农资店,货款6500元。举报人海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现那思金菊农资店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海法”专用权的“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海法并进行举报。我局在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广西沃益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合浦盛邦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并销售给那思
没收120包“海法·法特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0.00元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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