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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双喜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760219400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北城新区向南300米路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3
(2024)豫16民终5711号
追偿权纠纷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周口二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7-26
(2023)沪0113民初996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沈丘县诚达汽车队,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分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7-25
(2022)豫1681民初4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杨**,钟**,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项城市人民法院
4
2023-07-25
(2023)豫1681民初40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郑**,郑**,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项城市人民法院
5
2023-05-08
(2023)沪0113民初996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分公司,彭**,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10-13
(2022)浙11民终123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9-09
(2022)浙1122民初17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8
2022-07-11
(2022)浙1122民初17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9
2021-10-09
(2021)豫17民终44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王**,王**,王**,王**,刘**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8-05
(2021)豫1723民初41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刘**,王**,王**,王**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袁**
平舆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雪勤;沈丘县诚达汽车队;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高亚昆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项城市人民法院
2
2014-05-14
(2012)金民一初字第29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裁判文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3
2012-12-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
沈丘县诚达汽车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10-18
(2023)沪0113民初9961号
健康权纠纷
田某与彭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517.35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13
2021-03-24
(2021)豫1024民初3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韩**等与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1781.22元
民事案件
3
2015-11-10
2015-11-10
(2015)虎民初字第14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茹**、茹**、茹**与楚**、沈丘县诚达汽车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4559.50元
民事案件
4
2014-02-27
2014-02-27
(2012)金民一初字第29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与沈丘县诚达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98.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5﹞9066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1日17时40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洞合线K296+070武义方向检查时发现沈丘县诚达汽车队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沈丘县诚达汽车队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713.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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