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FWF9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直街83号4幢2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6
(2025)浙0206民初17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联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沭阳华盛天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5
(2025)浙0206民初17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联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童**,沭阳华盛天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6〕5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案涉化妆品委托生产备案人,未设置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未确保受托企业按照法定要求生产、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即上市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自2024年12月15日至本局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香氛沐浴泡泡盐的货值金额为6814026.73元,违法所得为450094.5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化妆品备案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择一重处,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行为定性处罚。综合案情,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50094.59元;2.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