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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沁县开发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鹏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30083707078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沁县段柳乡长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县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长治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沁县开发分公司是这8部电梯的负责单位,8部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晋DL0075(24)-梯11晋DL0082(24),于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进行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导致电梯超期未检,未在电梯口张贴“电梯未年检,禁止使用”等醒目警示标识;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停手续,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登记表复印件各8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3、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1份,电梯检验报告复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电梯超期未检等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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