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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永达粮制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正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MEB7U4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青莲村百忍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85号
经查,2004年7月26日当事人经我局登记成立。2025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两份抽检永达特制碱挂面(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9月23日和2024年9月26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8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5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一份抽检永达特制碱挂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申请复检。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三份抽检永达特制碱挂面的《复检结果通知书》及三份复检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三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虽然该厂称没有在上述三个批次的永达特制碱挂面里添加过柠檬黄,但是在当事人2025年4月1日向我局提供的栀子黄的《检验报告》(NO:WJS202503221)中显示,该栀子黄含有柠檬黄。 该厂2024年9月23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的永达特制碱挂面,一共生产了30袋,每袋20包,每包650克,销售了30袋,销售价格是每袋68元,该厂提供了相应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该厂2024年9月26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的永达特制碱挂面一共生产了50袋,每袋20包,每包650克,销售了50袋,销售价格是每袋68元,该厂提供了相应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该厂2024年12月7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的永达特制碱挂面一共生产了30袋,每袋20包,每包650克,销售了30袋,销售价格是每袋68元,该厂提供了相应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的永达特制碱挂面7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的永达特制碱挂面6袋,2025年2月13日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的永达特制碱挂面3袋。经计算,上述三个批次的永达特制碱挂面的货值金额为7480元,违法所得为63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16袋永达特制碱挂面(20包/袋,650g/包);没收2袋栀子黄(1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6392元; 3.并处罚款10000元整。 上述罚没共计人民币16392元。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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