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振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55085625X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建山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2026)赣09行终11号
行政行为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03
(2026)赣09行终11号
行政行为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2-11
(2026)赣09行终11号
行政行为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2-06
(2026)赣09行终11号
行政行为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0-30
(2025)赣09民终2305号
劳动争议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肖**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4-15
(2025)赣0983民初2210号
合同纠纷
高安市正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7
2024-12-16
(2024)赣0983民初78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泉州市润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1-08-02
(2021)赣0983民初2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刘**,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源汽运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1-04-27
(2021)赣0983民初2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源汽运有限公司,x**
高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1-04-27
(2021)赣0983民初2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
刘**,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源汽运有限公司等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2-10
(2020)赣0983执218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1-19
2019-09-04
(2019)赣民申10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4
2019-12-17
(2019)赣0983执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0-08
2019-04-12
(2019)赣0983执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94852.87元
执行案件
5
2019-08-30
2019-08-26
(2019)赣0983民初4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696.7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27
2019-05-08
(2019)赣09民终9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17
2019-05-14
(2019)赣0983民初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玖联建材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4360.14元
民事案件
8
2019-05-17
2019-04-15
(2019)赣0983民初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玖联建材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5-05
2019-02-20
(2019)赣09民终2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成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2-26
2019-02-25
(2019)赣0983民初5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塘虹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97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特设处罚〔2024〕28号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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