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文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35KXFT9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长胜镇新圩村水南组茄塘窝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4
(2025)赣0702民初13842号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宁都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健羽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5
(2024)赣0730民初44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赣州好利来包装有限公司
宁都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3
2024-05-20
(2024)赣0730民初1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都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邹**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4
2021-12-29
(2021)赣0730民初3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都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朱**
宁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93号
经查证,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盐焗鸡粉”是于2024年11月7日从梅州购进,总共购进5包,单价5元一包,一共花费25元,之前用了4包,还剩1包因为公司搬新车间一直没用,货值金额5元。到2025年7月31日试制新品盐焗鸡的时候上述剩余的1包“盐焗鸡粉”被拆封,与“太太乐鸡精”一起使用,制作了一小锅5只盐焗鸡。
“太太乐鸡精”是于2024年2月25日从超市购买,售价70元,货值金额70元,因为车间搬迁一直放在我公司调味料调配间货架上未使用,到2025年7月31日上午试制新品盐焗鸡的时候才拆封,与“盐焗鸡粉”一起使用,制作了一小锅5只盐焗鸡。
当事人使用“盐焗鸡粉”和“太太乐鸡精”作为食品原料调味生产的新品盐焗鸡共计1锅5只,每只28元,共计 140元 ,截止检查之时已被该公司销售人员售出,由于是直接在市场上零售给消费者,未制作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厨邦渔女蚝油”是于2023年10月23日从超市购进,总共购进了1箱2桶,共计64元,其中1桶已使用完,还剩这一桶使用了一半,货值金额32元,该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制作酱卤鸡,因为该款产品市场销量不好,自2024年5月之后便没有再制作,该食品原料一直没有再使用,无违法所得。
由透明塑料袋真空包装的预包装调味品于2025年3月21日从梅州购进,共购进2袋,每袋25元,共计50元,2袋均未拆封使用,货值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包括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以及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140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召回已售出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盐焗鸡粉”1包、“太太乐鸡精”1袋、“厨邦渔女蚝油”1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4、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140元,上缴国库。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2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以上三项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214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