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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月萍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3MA18XEH61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海林市柴河镇和谐小区2号楼1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林市监处罚[2023]18号
2022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移交我局案件线索: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交我局管辖。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及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公安机关以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2020年期间,购进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药品(刘梅芳时任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质量负责人,2020年从林翔处购进药品微信转账记录8笔。)货值金额15588.00元,违法所得1558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1份(微信聊天截图、哈尔滨长吉物流公司信息表),证明当事人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 2.调查笔录5份,证明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从林翔处多次购进药品,一部分在药店销售、一部分为其好友亲属使用的违法事实; 3.海市监函【2022】70号协查函及办案人员与柴河林业公安干警马均的微信聊天截屏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向柴河林业公安机关发送协查函电子版及收悉情况; 4.海市监函【2022】70号协查函复函、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来源情况说明及林翔手机转账截图、物流货款交易单据各1份,证明柴河林业公安机关合法收集证据过程以及涉及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与林翔供货的部分货款交易情况; 5.执法人员对林翔的调查电话录音光盘及微信聊天截图各1份,证明林翔的身份及林翔多次给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供药未提供手续票据(附根据录音整理记录); 6.海市监呈字【2023】1号协查函1份,证明我局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局呈函协查海林市华康药店提供的林翔票据相关情况; 7.黑药监稽一函【2023】1号与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林翔不具有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所提供票据不是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出具,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海林市华康药店没有业务往来。 8.执法人员与证人王欣的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王欣曾向海林市华康药店刘梅芳要求购进过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的涉案药品; 9.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提供的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意在证明其购进的药品来源于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10.证人王欣亲属马玉芬2020年9月牡丹江康安医院化验单2张,证明马玉芬的血液化验指标有异常; 11.王欣与王琦的转账记录、王欣与刘梅芳聊天记录微信截屏各1份,证明王欣为其亲属向刘梅芳购药情况; 1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证明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经营药品的合法资质; 1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梅芳接受委托配合我局调查海林市柴河镇华康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的合法性; 14.王月萍、刘梅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0元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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