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岩区隆丰酒水总汇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6JCWBAX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路街道三桥中坝路10号13幢1楼D4,5,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2024]17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从贵州黔忆丝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抽检不合格“贵州土豆丝”30袋,进价是9元/袋,销售价是12元/袋,销售了15袋,销售给了抽检方,销售金额为180元,据当事人称剩余的15袋已退回给贵州黔忆丝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抽检不合格“贵州土豆丝(甜辣味)”250袋,进价是0.52元/袋,销售价是0.8元/袋,销售了230袋,销售了130袋给抽检方,其余的100袋以拆零的方式销售出去了,没有相应的销售票据,销售金额为184元,据当事人称剩余的20袋已退回给贵州黔忆丝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凭证,我局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未取得相悖证据,遂对当事人的笔录予以采信。故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560元,违法所得为364元,当事人在进购案涉批次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知书二份、《检验报告》二份,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贵州土豆丝”(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3-09-10)和“贵州土豆丝(甜辣味)”(规格型号:20g/袋,生产日期:2023-09-1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相关文书送达情况。 证据(二):《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二份,送达回证二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贵州土豆丝”(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3-09-10)和“贵州土豆丝(甜辣味)”(规格型号:20g/袋,生产日期:2023-09-11)经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相关文书送达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张隆提供的云岩区隆丰酒水总汇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张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云岩区隆丰酒水总汇店经营者张隆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经营者张隆提供案涉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案涉产品供货商的主体身份。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者张隆提供的案涉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案涉食品出厂检验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经营者张隆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经营者张隆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经营者张隆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情况。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图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当事人有被行政处罚过的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因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取得相悖证据,遂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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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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