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恒玖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40191MAB05E2A70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东区拉萨智昭御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门面E-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9
(2023)藏0102民初2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城关区恒玖商店
杨*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关市监处字[2023]2015号
经查,2023年2月份,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员处以2.3元/双价格购进侵权足净鞋垫10件(500双/件),期间以2.5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010双。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将已销售出的165双侵权足净鞋垫进行回收,并主动上交至我局要求销毁。故当事人经营侵权足净鞋垫的销售额共计为2112.5元,获得违法所得169元,经营额共计为12500元。
当事人购进的足净鞋垫,经足净商标被许可人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足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和陈诺书,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介绍信原件各1份和被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公司合法主体资格;
4、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第4334690号的足净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和核准第14889852号的足净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各一份,用于证明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为足净商标所有人;
5、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冒产品鉴定书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足净鞋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页(共7张),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8、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9、当事人经营的足净鞋垫的照片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为侵权足净鞋垫。
罚款3.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审批中心
2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审批中心
3
2023-08-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审批中心
4
2022-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审批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