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志有养老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有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CNLPH0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街道(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28号
2026年1月16日我所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志有养老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养老院处于营业状态,现场发现该养老院未对食品进行留样,且未建立完整的食品留样记录台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6】50004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城市监当罚【2026】50004号),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1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志有养老院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养老院再次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养老院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通【2026】50004号),通知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调查。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志有养老院负责人王有志进行询问,当事人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陈述因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认为留样不重要就没有改正。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作为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者,负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2026年1月16日被发现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后,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至2026年1月23日复查时仍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留样义务且拒不改正”,事实清楚、情节明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志有养老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