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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裕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龙亮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0MWK647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美林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依该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3.7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上述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中应被强制性执行适用。你公司生产经营的案涉番茄酱制品在出厂时没有中文标签,后在天津仓库加贴中文标签销售,没有按规定执行适用上述强制性规定,行为违法。同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者制备产品的必须工序,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场地内完成。你公司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生产工序制度明确标签加贴环节为生产加工工序。你公司天津仓库不在许可发证范围内,不属于生产许可定义的成品库,应视为流通环节。你公司案涉内销产品在出厂时未加贴中文标签,脱离许可场所在流通环节补贴中文标签,构成违法。
罚款人民币2253314.2元(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叁仟叁佰壹拾肆元贰角)
2253314.20元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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