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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弘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彩霞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3558144425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垦中滩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4-14
2014-04-14
(2014)达民初字第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农垦宏发铸业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使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1.起17蒙LE00040(24)、2.起17蒙LE00041(24)、3.起17蒙LE00042(24)、4.起17蒙LE00043(24)、5.起17蒙LE00044(24)的5台起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到2025年10月31日,上述5台起重设备均未按时定期检验,已超过规定的定期检验日期。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5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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