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星满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皮圆满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CTT2WW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主一街1-21号1单元4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起,陆续在微信联系供货方购入印有“Mercedes-Benz”标识伞100支、“Audi”标识伞110支、“PORSCHE”标识伞50支,上述侵权商品共计260支,进货价均为每支23.5元,进货总金额6110元。截止检查之日销售印有“Mercedes-Benz”标识伞8支(其中2支以100元微信渠道销售、5支以256.2元店铺线上销售、1支以10元线下销售)、2支线下0元赠送,销售金额366.2 元;销售印有“Audi”标识伞4支(其中4支以206.4元店铺线上销售)、1支因保管损坏报废,销售金额206.4元;销售印有“PORSCHE”标识伞14支(其中1支以58元微信渠道销售、7支以360.6元店铺线上销售、6支以239元线下销售)、1支以0元线下赠送、1支因保管损坏报废,销售金额657.6元,上述侵权商品共售出26支,销售金额12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的规定,认定已销售的印有“Mercedes-Benz”标识伞违法经营额为366.2元,除去赠送的2支后未售出商品90支的违法经营额以平均价格计算共4119.75元(366.2÷8×90),违法经营额共4485.95元;认定已销售的印有“Audi”标识伞违法经营额为206.4元,除去报废的1支后未售出商品105支的违法经营额以平均价格计算共5418元(206.4÷4×105),违法经营额共5624.4元;认定已销售的印有“PORSCHE”标识伞违法经营额为657.6元,除去赠送及报废的2支后未售出商品34支的违法经营额以平均价格计算共1597.03元(657.6÷14×34),违法经营额共2254.63元。上述三个品牌违法经营额共计12364.98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印有“Mercedes-Benz”标识伞违法所得178.2元(366.2-23.5×8);销售印有“Audi”标识伞违法所得112.4元(206.4-23.5×4);销售印有“PORSCHE”标识伞违法所得328.6元(657.6-23.5×14)。上述三个品牌违法所得共计619.2元。
当事人未履行上述侵权商品的进货查验义务,也无法向本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
第43418133号注册商标是2020年11月0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8 类商品上使用“Mercedes-Benz”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戴勒姆股份公司,后变更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上述印有“Mercedes-Benz”标识伞,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辨认,做工粗糙,与正品不符,是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第9626152号注册商标是2012年7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在第 18类商品上使用奥迪图形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奥迪股份公司。上述印有“Audi”标识伞,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辨认,做工粗糙,与正品不符,是侵犯奥迪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第42000653号注册商标是2020年8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 18 类商品上使用保时捷图形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保时捷股份公司。上述印有“PORSCHE”标识伞,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辨认,做工粗糙,与正品不符,是侵犯保时捷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印有“Mercedes-Benz”标识伞90支、“Audi”标识伞105支、“PORSCHE”标识伞34支,共计229支;
二、没收三个品牌违法所得619.2元;
三、罚款12364.98元。
罚没款合计12984.18元。
12364.98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