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正富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092744129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90号万福广场1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7
(2023)沪0104民初2732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0
(2023)桂0304民初3832号
合同纠纷
广东绿丰食品有限公司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0
(2021)桂03知民初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1-13
(2020)桂03民终38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7-14
(2020)桂0304民初13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刘**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07-14
(2020)桂0304民初13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
刘**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02
2023-10-27
(2023)沪0104民初2732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2
2020-11-13
(2020)桂03民终38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30
2018-03-22
(2017)桂民申3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秦**、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9-13
2016-09-13
(2016)桂03民终19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秦**与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25
2016-05-25
(2016)桂0304民初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与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2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12-27
2015-12-27
(2015)象行初字第40号
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86161号
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4、质量等级:/)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显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08月04日采购豆角(豇豆)10KG,销售金额为61.85元,含税成本为57.52元。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豇豆)涉案货值金额为陆拾壹元捌角伍分(¥61.85元),违法所得为肆元叁角叁分(¥4.33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正富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赵天驰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3450000620250964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SBJ23450000620250961ZX~50966ZX);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检验报告(NO:G23-T1883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30436-G23-T18837)、送达回证各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5.桂林市华星净菜配送有限公司自检报告、桂林市华星净菜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自检报告一份;6.零售销售汇总报表一份。
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叁角叁分(¥4.33元)。
-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2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5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左右从供应商柳州市大铭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4台由柳州市双马电器集团生产的双马牌SM8825电暖器(规格型号NSB-100)电暖器在门店专柜销售。抽检批次的电暖器,进货价98元每台,售价128元每台;因抽检时抽样一台,备样一台,抽检时当事人按照进货价售卖给抽检单位。同时,当事人已经把剩余的两台电取暖器于2023年1月29日退回给了供应商柳州市大铭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调查认定的事实: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196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196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叁佰玖拾贰元(392元)。
196.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