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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德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竺纯德注册资本: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329924663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小河路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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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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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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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568号
2025年0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小河路75号的瑞安市德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公司2楼车间发现标注“ ”商标和“JAPAN”字样的电磁阀2531只。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法使用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瑞安市塘下镇韩田金杯路50号。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管理人员竺某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经查明,“ ”商标已经依法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为株式会社电装,使用范围包含阀(机器零件)。当事人未经“ ”商标的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磁阀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于2024年11月当事人生产标注“ ”商标型号为“27690-E0250”的电磁阀2531只,生产成本4.7元/只,销售价格5.8元/只,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4679.8元。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于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扣押。 另查明,当事人在标注“ ”商标的电磁阀上印刷“JAPAN”标识,而实际上生产地址为当事人在其住所内生产。 另,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金杯路50号,实际经营住所为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小河路75号,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 二、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 三、当事人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 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未售的侵权商品(标注“ ”商标的电磁阀2531只和标注“ ”商标的印版1块);2、从轻处罚款44039.4元。 二、对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当事人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产地的行为。 以上合计处罚款44039.4元(上缴国库)。
44039.4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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