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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固废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梓臻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4G27P2L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609-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2-01-20
(2021)京0108民初25544号
侵权责任纠纷
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环境罚字﹝2025﹞147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AHG371)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54)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62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1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2
海环境罚字﹝2025﹞146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京AZR732)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46)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57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04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3
海环境罚字﹝2025﹞144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AYZ235)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26)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7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2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4
海环境罚字﹝2025﹞143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AXW873)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53)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63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1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5
海环境罚字﹝2025﹞142号
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京APY715)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44)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56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03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6
海环境罚字﹝2025﹞148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AZR357)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51)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68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2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7
海环境罚字﹝2025﹞145号
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京ANZ629)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40)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62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1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8
海环境罚字﹝2025﹞141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AXS751)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44)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76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3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9
海环境罚字﹝2025﹞140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京AWG013)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37)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56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03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罚款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10
海环境罚字﹝2025﹞139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车辆存放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停车场内)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单位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京ADZ528)运用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Q检)字(2025)第(0821349)号),报告显示检测值为1.59m-1,超过了重型汽车光吸收系数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GB 3847-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0.77m-1),超标1.1倍。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的罚款案
125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